剑阁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2019-12-16 11:10:39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向朝伦

多次威胁、恐吓他人,不到3个月违法放贷41万 剑阁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12月13日,记者从剑阁县法院微信公众号获悉,近日,剑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向某等7名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入侵罪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剑阁首例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不到三个月时内,违法放贷57人次共计41万余元,非法获利14万余元。

    2018年4月,被告人向某、张某为获取高额利息,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商务咨询公司,从事小额放贷活动。由向某担任公司法人,张某作为财务总监,负责管理公司账目。先后纠集苏某、李某、马某、冯某、蒋某等社会闲散人员作为员工。公司设立后,即在广元市区域内开展非法放贷业务。放贷过程中,将借款利息、家访费、核查费、服务管理费及中介费等计入借款本金,还约定逾期还款所产生的催收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根据法院判决显示,以被告人向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借款催收过程中,向某置备执法记录仪、大哥大、对讲机、防刺服、战术背心、扩音喇叭等工具。对未能按时还款的借款人,多次组织、指使苏某、李某、马某、冯某、蒋某等人到借款人及其亲属的住所或经营的场所,采取威胁、恐吓、跟随、殴打、滋扰、辱骂、非法入侵住宅、强拿硬要等方式非法讨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经营,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向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苏某、李某、马某、冯某、蒋某、张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不到三个月时内,违法放贷57人次共计41万余元,非法获利1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苏某、李某、马某、冯某、蒋某、张某采取随意殴打、威胁、恐吓、强拿硬等手段索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向某、苏某、马某、冯某在索债过程中非法侵入借款人住宅,侵犯他人住宅安全和生活安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遂对向某等七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一个月至六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剑阁县人民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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