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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年法》颁布后基层涉老维权体系建设初探

http://www.scol.com.cn  (2015-12-12 14:13:20)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向朝伦  

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新《老年法》)。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老龄化程度的增加,我区涉老案件发案率逐年上升,让老年人在贫困、疾病、失能、服务、照料、精神关爱等诸多困难和问题上得到切实的法律层面的帮助是促进我区老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新《老年法》颁布后对基层涉老维权体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和新的挑战,为此我们对近年来涉老纠纷及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对我区基层涉老维权体系建设提出以下粗浅意见。

利州区涉老维权案件的基本情况

每一起涉老纠纷,讲起来都像是一个故事,每一个故事的背后,都是一个“事故”,而且这些“事故”越来越不像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我区涉老维权案件自2012年至2014年10月,经司法部门不完全统计,共调处涉老纠纷39起,已调解31起,提起诉讼8起,已结案8起。其中赡养纠纷18起,继承公证8起,老年婚姻纠纷1起、涉老财产纠纷4起,交通事故和劳动争议8起。

利州区涉老维权案件的特点

一是老年人权益被侵权后,采取的维权方式主要是告知家人,主动维权的较少。在我们调查中发现大部分老年人知道国家有专门保护老年人的法律,老年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维权意识。但当老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多数人选择求助家人、原单位,有的自觉弱势、自认倒霉,只有少数人向专业的司法组织请求帮助或提起诉讼。

二是涉老纠纷的解决途径以调解为主,维权难依然存在。从统计数字可以看出,真正提起诉讼的很少。许多老人在投诉时心里都十分矛盾,既希望法律帮助自己解决问题,又要照顾儿女的脸面, 怕家丑外扬,不愿把亲人告上法庭,不想把事情搞大,造成老年人维权路上最大的心理障碍。同时部分老年人法律意识淡薄,一些案件案值小请不起律师也造成了老年人维权难。

三是赡养纠纷仍然是主要原因,且涉老赡养纠纷在农村的发生率远高于城市。农村涉老赡养民事纠纷占全部赡养案件近70%。且赡养纠纷案件近年来不断增长,且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其原因主要是子女外出打工造成执行难;农村老观念中女儿是出嫁了的,不承担赡养义务,于是即使是有能力赡养老人的子女之间也互相推诿养老责任,如盘龙镇陈某儿子媳妇假离婚,将财产转移至媳妇名下,儿子称困难无力赡养老人;同时赡养纠纷多发生在经济困难的家庭;农村老人除新农保和高龄老人补助外,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完全依靠子女赡养,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而老人的医疗费用、生活费用对于自身生活拮据的子女而言,也是不小的经济负担,容易发生子女逃避赡养义务的现象。

四是老年人精神赡养诉求逐年增多。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家庭结构趋于小型化,老年人与子女分开居住的比例增加,老年人与子女交流的时间减少,老人不会明着向孩子求关爱,因为这样做,既显得自己可怜,又“强扭的瓜不甜”,精神情感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在这种矛盾心情作用下,老年人对子女提出精神慰藉诉求的案件有增多的趋势。

五是老年婚姻争端增加。老人再婚遭子女反对,“黄昏恋”变成“黄昏散”。一般黄昏恋均有感情基础,且有结婚的愿望,但由于种种原因,多数老人以“夫妻”的名义过着同居的生活但未进行合法的婚姻登记。一方面,可以解决一部分孤寡老人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老年同居缺乏法律保障和支持,婚姻争端增加。

六是投资理财、购买保健产品、陷入传销等受骗多。老年人由于自身文化不高,容易轻信,判断能力相对较弱等原因,现在社会上骗术花样百出,老年人由于是特殊的消费群体,往往成为消费领域骗子下黑手的对象,往往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欺骗。尤其在遇到投资理财、购买保健产品、传销等宣传时容易受骗。如嘉陵办事处李某到一家储蓄所存钱时,导储人员诱导其将存款存为保险金,到期取不出钱,李某才知银行存款变保险。又如宝轮镇胡某到某理财公司存款15万,当时理财公司承诺存款高息,但到期才发现是非法集资,连本金也无法兑现,理财却成“损财”。此类纠纷层出不穷,而且不易追回损失。2013年、2014年我区打击传销组织发现陷入传销的老人占参加人数的18%。

新《老年法》对涉老维权体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重新定位了家庭养老。新《老年法》将原法“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 ,并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

二是加强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突出精神慰藉的内容,是新《老年法》最具人性化的体现。用俗话说就是:“常回家看看。”

三是提出老年人“意定监护”。 是指本人在具有完全判断能力时,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定监护人并与之签订委托监护合同,授权意定监护人在本人年老、精神障碍或其他丧失判断能力的事由发生后,由意定监护人帮助当事人处理生活事务、财产事务或身体照管等行为,并通过专门监护监督人或公权力对意定监护人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

四是建立养老机构准入制度。“社会服务”是新增加的章节,也是修法的一大重点。“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我国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新《老年法》规定政府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责任,从政策引导、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等促进养老服务业和老龄产业发展。

利州区现有涉老维权体系不足及进一步加强涉老维权体系建设应采取的措施

一是宣传还亟待加强。每个人都会老,在老之前每个人又没有经历过“老”,百善孝为先,孝道从来都是中国的优秀传统。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子女孝敬父母长辈,自然是天经地义。然而,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越来越好,一个“孝”字在一些年轻人眼中,却逐渐显得不那么重要。孝道问题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够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重拾孝悌之义不仅需要道德完善,更需要从心出发,从娃娃抓起,从小熏陶教育。成年后子女孝不孝顺,一定程度上也跟父母对其幼时的教育有关。同时要进一步在全社会开展敬老助老爱老教育宣传和新《老年法》,梳理涉及赡养、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家庭继承纠纷等多个方面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

二是加强基层维权工作的专业支持。从统计数字可以看出,老年人维权真正提起诉讼的很少。因此加强基层维权和基层调解工作是非常重要的。现我区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均开展了老年维权工作,对涉老纠纷进行法律援助。但由于各乡镇(街道)司法所一般只有二到三人,有些边远乡镇只有一人。乡镇(街道)司法所还承担着乡镇(街道)普法宣传、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和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工作,还要完成党委、政府安排的中心工作,工作任务繁重。随着老年人维权意识的提高和越来越复杂的涉老维权案件,乡镇(街道)司法所力量已经显得较为薄弱。建议在区司法局设立专门的老年维权工作室。并聘请志愿服务的专业律师、法官、法律工作者为顾问,整合资源,上下联动,横向联系,各乡镇(街道)建立老年人维权绿色通道,法律援助进社区、农村,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站等,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经济困难的老人,一律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出现涉老纠纷,小事由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调解,疑难问题由区司法局老年维权工作室安排人员对老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三是加大对传销、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等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做好宣传,减少老年人财产纠纷的发生。工商等部门要梳理总结出涉及理财、网购、旅游等方面的典型消费维权案例,召开由广大老年群众代表参加的老年消费维权座谈会。提供老年基本消费情况、消费意愿及消费习惯(旅游消费、养老消费、医疗消费、营养保健消费、销售认知方式、一般消费行为)和消费维权情况等内容的法律咨询。并由权威人士点评后,通过媒体宣传向全社会老人发送“消费风险提示”,提高老年人的自我防范意识。

四是完善涉老审判配套设施,加强审判工作。坚持立案便民,区法院打造“老年维权服务热线”和“老年维权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预约立案、法律咨询等服务;坚持调解优先,对因家庭矛盾引起的涉老案件,坚持全程调解,努力促使家庭和睦;坚持审理快捷,在判决中注重融入情与法,及时反馈审理进度,增加审理信息透明度;坚持语言通俗,做好判后答疑。对长期冷落漠视、精神虐待、抛弃遗弃老年人的恶劣行径而又不听劝解的,法院是当判则判,而且尽量公开审判,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莫道桑榆晚,人间重晚晴。我们盼望在法制的强制手段和传统文化宣传的春风化雨双重作用下,“法律约束”和“道德教化”并重,自觉自愿地孝敬老人的人越来越多,“常回家看看”之类的案件越来越少,社会和谐温暖。(黄 芳 费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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