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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家暴”  广元苍溪法院发出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http://www.scol.com.cn  (2016-09-12 09:27:01)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向朝伦  

四川在线消息(王坤 杜爱琼 记者 周平)9月6日,在广元苍溪县陵江镇六槐社区,苍溪县人民法院陵江法庭的法官向刘某送达了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民事裁定书。这是自今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苍溪县人民法院发出的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承办法官介绍,申请人陶某与被申请人刘某于1989年在苍溪县原六槐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结婚二十多年来,夫妻感情一直较好。近两年来,夫妻二人常因孩子婚事等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并经常发展至打骂,每每均是身强力壮的丈夫刘某占据上风。

2016年7月2日,夫妻二人再次因子女婚姻问题发生纠纷,刘某将家中的家具家电砸毁并将陶某打至中度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伤。陶某不堪忍受丈夫的家暴,于2016年9月5日向苍溪法院陵江法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交了病历、辱骂短信、报警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陵江法庭受理申请后立即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查证,认定家暴事实的存在。鉴于陶某多次遭受家庭暴力并有继续遭受家暴的现实危险,该庭依法在24小时内即作出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刘某对申请人陶某实施家庭暴力。9月6日一大早,陵江法庭的法官们便将民事裁定书送达给陶某和刘某。刘某当即表示不会再实施家庭暴力。

与此同时,承办法官还将裁定书送达到了当地妇联、社区及派出所,并特意告知保持警觉,履行好保护义务。相关部门均表示将积极协助法院执行该保护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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