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太胆大!广元旺苍2男子饮源地毒鱼致12万余人停水

http://www.scol.com.cn  (2017-07-11 16:42:07)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向朝伦  

四川在线消息(张栋梁 记者 周平)饮用水源地毒鱼,全城停水,12万余人陷入用水危机。7月11日,由广元市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在饮用水源投放危险物质的恶性案件开庭审理,涉案两名被告人出庭受审。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邓海国出任公诉人,旺苍县人民法院院长李斌担任审判长,整个庭审过程在旺苍电视台和城区LED公众平台同步直播。

全城告急,200瓶毒药流入东河饮用水源

2016年12月30日,正值元旦前夕,旺苍这个川北小城的居民们阖家团圆,正以崭新的面貌和姿态迎接新的一年。然而,一个突发的停水公告,让县城及周边的12万余居民陷入了用水危机,一时之间人心惶惶。

“高阳镇向阳村河坝里有很多死鱼,疑似有人投毒”,2016年12月30日14时15分,旺苍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并立即受理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这里,曾经是碧水清澈,鱼翔浅底,是旺苍12万人的饮水源。东河,也是旺苍人民的母亲河。张大爷家就住在河边,他说:“今天早上,我就看见河里有好多鱼飘起的,鲤鱼、鲫鱼、鲶鱼、黄辣丁,大大小小好几里河面都有,因为是毒死的,自家也不敢捡回去吃”。李某某在河边洗衣服,她说:“我洗衣服看到河里的水蛇都毒死了,小螃蟹在河滩押气,吐泡泡”。一位放牛的大爷说:“我们家里连牲口用的水都是用桶从山上拉下来的,不敢用河里的水。”一位钓鱼者说:“投毒毒鱼是毁灭性打击,几年内鱼儿长成气候,现在都钓不到鱼了。”

2017年1月1日,旺苍县公安局先后将犯罪嫌疑人昝某、罗某抓获归案。据犯罪嫌疑人供述,12月29日中午,犯罪嫌疑人昝某电话指使罗某在一农药种子店内购买了不同品牌的甲氰菊酯(俗称灭扫利)4箱共200瓶,同时还购买了迷彩服和拦河网等作案工具。22时左右,约同母某等一行人乘坐昝某借用的皮卡车来到高阳镇砂石厂附近,昝某和罗某随后将农药全部倒在塑料箱中,并沿河将毒药倒入水中。时间不长,各种鱼类开始死亡,昝某撒网捕鱼后一行人便原路返回家中。

案发次日,高阳镇附近居民发现河面有大面积死鱼,并进行捕捞。当地居民和政府在得知有人毒鱼的情况后,立即报警并告知县水务局。因县自来水公司取水点位于毒鱼位置下游,担心县城生活用水被污染,便立即暂停抽水并全城停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该河段多处提取的水样,均检测出含有农药甲氰菊酯。旺苍县委、县政府也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出动车辆全城送水,直至31日18时许逐步恢复供水,由于发现及时,处置得当,所幸未造成严重后果。

探索尝试,建议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2017年3月,旺苍县公安局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将犯罪嫌疑人昝某、罗某移送县检察院。案发时值元旦前后,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旋即着手案件审查起诉工作,在着力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齐力抓好追究民事责任的途径。县“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纷纷提出意见,要求严厉打击。

“饮用水被严重污染”“鱼类的大量死亡”“自来水公司暂停营业”,毒鱼行为实则是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资源,侵害了国有资产。在查明这一情况后,旺苍县检察院多次召开检委会讨论,认定本案存在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但鉴于公益诉讼制度正试点试行,而四川省不属于公益诉讼试点地区,此案刑附民原告主体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新增设《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旺苍县检察院认为投毒所侵害的直接对象为当地生态环境与国有资产,造成危害的结果是当地鱼类的大量死亡与自来水公司暂停营业,而作为主管渔业的农业部门具有保护职责,自来水公司作为直接受损的民事主体也更适合民事原告。

在征得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和广元市人民法院的支持认可后,旺苍县检察院认真参考借鉴公益诉讼试点地区在公益诉讼上成功经验和做法,决定向农业局、自来水公司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投放鱼苗,修复生态,以及赔偿因投放危险物质导致停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旺苍县农业局、自来水公司考虑到损害赔偿、生态修复费用等计算问题存在诸多困难,而县检察在“绿色检察”工作中,长期参与类似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决定向旺苍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旺苍县农业局和自来水公司遂向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旺苍县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并及时提供法律支持援助,指导他们收集相关民事损害赔偿证据,按照诉讼规则和要求积极做好鉴定意见、证据收集、出庭人员等各项诉前准备工作,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做好充足准备。

攻坚克难,督促被告履行民事赔偿

“赔偿费用认定难”“赔偿落实执行难”……县检察院支持起诉过程中遇到了一个又一个新的难题。

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旺苍县检察院选派侦监、公诉、民行等部门干警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与公安机关侦查中所提取水样中危险物质的检验、投放地段、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经济损失、死鱼数量等方面多次交换意见,为公益诉讼诉前提出检察建议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如何认定毒鱼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在鱼类死亡损失的认定上,县检察院一方面积极收集鱼类死亡数量证据,同时邀请渔业专家进行认定评估。根据案发周边居民捕获死鱼情况和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毒鱼行为造成鱼类非正常死亡1300斤至1500斤,给当地水文生态带来极大破坏,故要求被告人投放鱼苗10000尾,修复当地水文生态。

在县自来水公司停水损失认定上,经司法鉴定机构对案发当月县自来水公司日均供水量进行核算,当月有效取水时间721.3小时,有效取水量599845立方,每小时平均取水量831.6立方,按18%正常水损计算,毒鱼行为造成停水22.40小时,造成供水损失15275立方,直接经济损失36495元和鉴定费用3000元,综合考虑被告家庭实际情况,故要求被告人赔偿自来水公司35000元。

由于被告人在押,检察院便通过对被告人及其家属进行法制宣讲教育,让被告人充分认识到了其行为的社会以及生态的危害性,积极落实赔偿。为节约司法成本、早日恢复生态,2017年6月13日,县检察院、法院、农业局、自来水公司与昝某、罗某的委托代理人共同参加庭前会议,双方就本案刑事与民事部分相互交换了意见,并进行民事调解。其委托代理人向检察院、法院转达了昝某与罗某认罪伏法的积极态度,并主动提出愿意赔偿民事生态损害。最终,在检察机关的建议,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其委托代理人当场支付修复生态所需费用5000元以及自来水公司损失35000元。县检察院也将民事责任承担、履行情况纳入刑事量刑评价体系,通过“刑民互证”,建议县法院对被告人昝某、罗某的犯罪行为依法从轻处理。

7月10日,旺苍县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人员和昝某、罗某等一道,在高洋镇内一水域投放鱼苗10000余尾,同时,还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当地群众代表现场监督。

同步直播,庭审过程彰显高效公正

2017年7月11日,昝某、罗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案在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县党政机关、政法系统干部以及群众代表等近200人参加庭审,全县群众通过电视、LED平台在线收看直播5万余人次。

9时整,李斌落槌宣布开庭,法警将被告人昝某、罗某带上法庭。

法庭调查阶段,邓海国宣读了起诉书,认为被告人昝某、罗某明知甲氰菊酯是农药,具有毒害性,但其为了捕鱼故意在东河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投放,该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其他财产造成严重威胁,被告人昝某、罗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并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

法庭辩论阶段,控辨双方重点就“被告人昝某、罗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还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造成停水时长22.40小时(取水点停止抽水和恢复抽水时间间隔)还是24小时(城区居民停止供水和恢复供水时间间隔)”等两个问题开展辩论,并各自发表意见。

最终,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昝某系主犯且有犯罪前科,被告人罗某系从犯。二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能积极赔偿,修复生态,确有悔意。县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昝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 5年,被告人罗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 新闻推荐
四川
社会
娱乐
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