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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获采

http://www.scol.com.cn  (2015-08-24 21:09:42)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向朝伦  

日前,剑阁县检察院通过向县法院制发检察建议,成功监督一起因买卖合同交付不能而引发的定金担保案件恢复执行,促使卖方返还定金款1.3万元以及因迟延履行产生的利息全部执行到位。

2011年8月,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经过口头协商,由刘某向其销售柏木580根,并当场支付了定金1万元。不料,被告刘某却以更高价格将柏木售与他人,张某多次讨要说法未果,遂用一纸诉讼将刘某诉至县法院。县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刘某于2012年8月20前返回原告张某柏木买卖定金款1.3万元(依法刘某应双倍返还定金,即2万元,双方自愿达成返还1.3万元),其余损失原告张某自愿放弃。2012年8月1日,县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并于当日送达了双方当事人,但被告刘某迟迟未履行上述义务。2013年3月29日,张某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未执行到位,张某遂向剑阁县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剑阁县检察院民行部门审查后认为,县法院在执行该案中,未将执行款执行到位就以“案经执行,履行完毕”结案并作出执行裁定书,损害了申请执行人张某的合法权益,存在违法情形,遂依法向法院制发《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要求其纠正违法行为,在法定时间内执结该案。

收到该检察建议书后,法院依法予以采纳,恢复该案的执行工作,并于近日将被告刘某返还定金款1.3万元以及因迟延履行产生的利息全部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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