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剑阁法院元山法庭能动司法,灵活运用调解的审判方法,一揽子解决了发生在丈夫、妻子、妻弟之间的两起民间借贷和一起离婚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
2015年8月17日,原告王某以一纸借条为据将其妻弟徐某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徐某归还借款46000元。徐某辩称46000元系原告与其合伙养鱼的投资,渔业遭遇特大天旱灾害,出现严重亏损,要求原告予以分担。另以其向原告妻子即被告姐姐银行账户打款凭条为据,辩称原告曾借其资金11000元用于治疗其妻子的疾病,要求予以品迭。徐某姐姐即原告妻子出庭为被告作证,拟证明原、被告及其妻弟之间合伙养鱼和借钱治病的事实。对此,原告全盘否认。声明其在鱼塘作业期间与被告形成的是雇佣关系,保留向被告追索劳务费的权利,并以46000元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同意品迭,建议法庭另案处理。同时,否认向被告借款为妻子治病的事实。原、被告矛盾升级。于是,被告将原告夫妇也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共同告上法庭,请求夫妻二人连带偿还借款11000元。不久,被告的姐姐又诉来法庭,对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分担夫妻共同债务8万元。矛盾再次升级。案件事实扑朔迷离,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亲情伦理,法律道德,社会诚信以及本案的司法裁决面临全面挑战。
本案引起元山人民法庭高度重视。法庭通过几次开庭审理和大量的走访调查,查明原告与被告的姐姐均系再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短暂,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的46000元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妻子生病,先后多次在剑阁、绵阳、成都等地医院治疗,双方无共同收入,被告确向姐姐打款11000元用于预交住院费用。被告收到原告46000元现金的事实属实,借条及借条内容反映的借贷意思虽然明确,但经查阅原告在鱼塘作业期间曾与他人发生斗殴,在警方陈述其与被告系合伙关系,另有两份书面证词证实合伙。另查明,鱼塘亏损后,被告在外省承包工程,雇佣原告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现已结清其劳务报酬。被告虽不能证明为合伙投资款,但原告也不能否定其以劳务入伙以及其妻子与被告合伙的事实。
法庭在尊重以上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决定选择调解方式化解本案涉及的三重矛盾。调解采取“面对面”盯对案件事实、“背靠背”协商调解方案。通过法官耐心、细致地作双方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说之依法,终于促成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撤回对原告的起诉,原告夫妻好聚好散协议离婚。三方当事人当庭履行,和和气气走出法庭。法官如释重负。(刘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