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剑阁法院元山法庭成功化解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首创剑阁县人民法院婚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先例。案情耐人寻味,所产生的法律和社会问题更是令人深思。
2008年,剑阁县某镇某村村妇即原告李某已是两个成年孩子的母亲,在丈夫即被告张某外出务工期间,与比其年小8岁的本村本组单身男子杨某在农业生产互助过程中建立起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经口头协商,原告代杨某生育子女。同年年底,原告与杨某偷偷生育一子。后通过收养弃婴的方式,孩子户口办在了杨某的名下。此后,杨某当然独自承担起抚养孩子的义务。孩子聪明健康,乖巧听话,现已就读小学一年级。杨某依然单身,依然与李某保持着不正当关系。2015年8月,李某在外地另有新欢,诉来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杨某闻讯,携子速来法庭,将与李某的奸情和盘托出,并请求法庭判决不准离婚,以维系其关系,另要求李某共同承担抚养义务。被告诉中答辩离婚条件为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0万元。开庭当日,原、被告和杨某以及第三者携各方亲属悉数到场,仿佛有抢亲的架势。场面十分热闹,充满了荒唐、滑稽和无知与无奈。
对此,元山法庭强化安保检查,请求当地派出所提供警力支持。对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审理中,严正宣布和多次强调法庭纪律,承办法官郑重作出廉洁司法的承诺,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严格依法进行。法官对原告的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径给予了严正训诫。被告从中得到了心灵抚慰。同时,法官也指出了被告对妻子不闻不问,漠不关心,未尽到作丈夫的责任。案经两次组织调解,通过法庭和代理律师等共同努力,最终促成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法庭对协议依法给予了确认。双方当庭履行完毕。庭后,法官对案外人杨某的违法和违背道德伦理的行为也给予了训诫,经劝解,杨某自动离开了法庭。
案件虽然调解结案,也当庭履行,但法官们一点也没有案结事了后的欣慰,却陷入一片沉思。(刘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