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前,青川县7名男子手持菜刀、匕首等凶器抢劫大巴上的乘客,其中4名主犯被判死刑,1名从犯被判有期徒刑,另外2名嫌犯在逃。最近,在当地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配合下,这一尘封19年的积案重新启动了诉讼程序。
经查明,1995年2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某(已判)、刘某某(已判)、王某(已判)在国道212线青川县沙洲镇至广元市利州区(原广元市中区)杨家岭一带,携带菜刀、匕首等凶器,对乘坐甘肃碧口至广元昭化(宝轮)的大巴车上的乘客采取威胁、恐吓、强行搜身等手段,抢得现金1280元,李某某分得现金320元。
1995年11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郭某某又伙同张某某(已判)、刘某某(已判)、昝某(已判)、梁某某(已判)在国道212线青川县姚渡镇至广元市利州区(原市中区)杨家岭一带,携带菜刀,对乘坐甘肃文县至广元昭化(宝轮)的大巴车上的乘客采取同样的手段,抢得现金共计5400元,李某某、郭某某各分得现金900元。次年(96年)8月,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昝某、梁某某被抓获,同年12月被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死刑、有期徒刑。其余2名嫌疑人在逃,后经上网追逃,今年7月李某某、郭某某分别被抓获归案。
经检察机关审查,该案是一起性质严重的暴力犯罪,情节恶劣。虽然案发时间距今已19年,但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所犯之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后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该案嫌疑人涉嫌抢劫罪,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追诉时效为20年,即上述2人都在追诉期间内,仍需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青川县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了李某某、郭某某。该案由青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某、郭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近日,县检察院依法对2被告人以涉嫌抢劫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罗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