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日常抽检中发现,位于老城小西街的“周凡小吃店”使用的火锅底料中添加了那可丁、罂粟碱、蒂巴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周凡小吃店立案调查,查明周凡小吃店火锅底料中含有毒有害物质,已涉嫌犯罪,将此案移交利州区公安分局。经刑事侦查查明,周凡小吃店火锅底料是店主陈怀明从彭州市魏代果处购进,魏代果将罂粟壳打成粉状加入火锅底料中卖给“周凡小吃店”。
利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怀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魏代果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律评析:一些饮食行业经营者在调料中加入罂粟壳,就是为了让火锅、卤肉等食品更好吃,有味道,让客人“欲罢不能”,从而吸引回头客。罂粟果提取的汁液,可加工成鸦片、吗啡、海洛因。秋季将已割取浆汁后的罂粟果摘下,破开,除去种子及枝梗后进行干燥就成了罂粟壳。和鸦片、海洛因相比,罂粟壳内的“有毒物质”虽然含量不大、纯度也不高,但其成分同样包括吗啡、可待因、那可汀、罂粟碱等30多种生物碱。人们食用添加罂粟壳作调料的食品后,会或多或少地产生轻快感,长期食用添加了罂粟壳的食品会产生一定的依赖性。但是长期食用,则可能对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成损害,甚至会出现内分泌失调等症状,最终上瘾,具有潜在的吸食毒品的倾向,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贩卖运输使用罂粟壳触犯多部法律。《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律责任:对造成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相关法规还规定,贩卖运输罂粟壳二百公斤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贩卖运输罂粟壳五十公斤以上不满二百公斤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贩卖运输罂粟壳不满五十公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杨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