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妻子产后死亡 丈夫聚众医院闹事获刑

http://www.scol.com.cn  (2015-11-20 20:00:33)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向朝伦  

2014年9月12号,苟强妻子在某医院产下一女婴后因病情加重于转院治疗途中不幸身亡。苟强认为妻子的死亡是医院未及时治疗造成,要求院方说明原因,并给予赔偿。为了给医院施压,苟强纠集亲戚朋友多人到医院打砸物品、拉横幅、摆花圈、设灵堂、阻扰车辆进出医院。9月14日,苟强等人欲向县政府施加压力,又纠集多人在县政府大门口采取堵门、拦车等方式阻止政府车辆进出,致使医疗机构医疗活动及政府部门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公安机关依法将其刑事拘留,检察院将此案公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苟强为解决医患纠纷赔偿问题,未采取正当方式,扰乱医疗机构医疗活动及政府部门正常工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法院最后判处苟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律评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规定,患者一方认为构成医疗事故需要鉴定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块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如果患者一方不想做医疗事故鉴定而直接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的,医患双方可以直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给出了上述解决方式和程序,就是希望将医疗纠纷纳入到合理合法的解决轨道中来,避免自力救济带来的复仇行为。为此,法律禁止患者一方聚众到医疗机构闹事、危胁医护人员或者实施暴力。如果患者聚众扰乱医疗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可能会触犯刑法,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不是参加扰乱社会秩序的所有人员。所谓首要分子,即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而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话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本案中,苟强的妻子产后不幸死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正常的程序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并安抚家属,尽快向家属进行情况通报。作为患者家属的苟强应当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医疗事故申请,等待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出后向医院索赔;或者直接与医院协商民事赔偿,或要求卫生行政部门介入进行调解,或者直接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苟强却率众到医院打砸物品、拉横幅、摆花圈、设灵堂、阻扰车辆进出,这完全不是寻求在法律的范畴内解决问题。《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苟强作为此次聚众闹事的首要分子,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旺苍县司法局杨晓东)

  • 新闻推荐
四川
社会
娱乐
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