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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堵塞交通 违法必受处罚

http://www.scol.com.cn  (2015-11-20 20:01:36)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向朝伦  

2015年2月26日10时许,赵某某、解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张某、赖某等人以投资“广元市友利投资理财公司”(该公司已破产)不能收回为由,纠集其它二十余名投资者到市政府上访,要求市政府帮其找回损失。他们对市政府工作人员的答复不满意,赵某某、解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张某、赖某认为只有扩大影响,自己的事情才会引起领导重视,才可能尽快得到解决,于是伙同其它上访人员行至利州东路二段主干道斑马线上站成一排堵塞道路,致使利州东路交通阻断。利州区公安分局、东坝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一方面维持现场秩序,指挥被堵车辆绕道行驶;一方面对堵路人员进行劝离,宣讲政策法规,告知堵路人员有诉求应该通过正规渠道反映,阻碍交通是违法行为。但上访人员不听民警与现场工作人员劝阻,继续堵路致使交通瘫痪。警方积极处置,及时维护秩序疏导交通,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聚众拦堵交通要道、破坏交通秩序的赵某某、解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张某、赖某等人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进行行政拘留处罚。

法律评析: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但现实社会中,有些人却往往通过采取围堵、占道、封门、威逼等违法、不当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城市道路交通,是城市的经济和生活命脉,除特殊情况下,需要在特定时间特定地段限制通行外,没有人拥有长时间堵塞交通的权利。为了扩大影响而纠集多人上街堵路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公共交通秩序,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非法拦截机动车、妨碍交通正常通行”,情节较轻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合理诉求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市民维权应通过合法渠道,采取理性合法方式来解决问题,任何表达诉求的方式都必须依法进行。权利的实现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为前提。采取违法或过激方式来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受害者”就变成了“施害者”。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这是法治社会绝不容许的行为。如果一意孤行,采取过激行为触犯法律的,就必将受到公安机关的坚决打击和法律的严厉制裁。 (旺苍县司法局 杨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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