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检察院民行科在监督张某与该县邮政局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发现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卫计局)在监督管理本县医疗机构的工作中履职不到位,遂向该局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2015年11月18日,该局将落实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我院。
经调查核实,张某与县邮政局人身权纠纷一案原审诉讼卷宗里张某提供的在剑阁县人民医院、圈龙乡卫生院、普安镇中心卫生院等医院治疗的相关情况是该案的关键证据,而上述医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病历制作、保存不规范;二是出具疾病诊断书不规范;三是对住院病人的管护不规范。暴露出该县卫计局存在监管漏洞,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之规定。
为促进依法履职、督促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剑阁县院特向该县卫计局提出行政违法监督检察建议,建议该局:1、建章立制,建立健全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病历制度、住院管理制度等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落实规范化工作,促使各医疗机构规范执业,与患者形成良性和谐的医患关系;2、在2015年底对全县医疗机构开展一次规范执业的自查自纠行动,重点纠正违反相关规定乱出具疾病诊断书等情形,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作出严肃处理;3、监督各医疗机构,在收治涉及法律问题的病员时,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搞好对接,落实《医院工作制度》中的请示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