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剑阁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机制、多方协作,扎实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初见成效。截至目前,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经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11名在押人员向办案部门提出改变强制措施建议,均被采纳,采纳率100%,依法保障了人权,取得了较好实效。
一、发挥派驻优势,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
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剑阁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发挥主观能动性,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这一新增业务进行探索实践。充分发挥驻所检察室深入监管场所、掌握羁押动态的优势,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建立了“发现、评估、审查、督促”四位一体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出台《剑阁县人民检察院刑事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暂行办法》。明确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启动主体、启动环节、综合评估程序、回复时限等流程。针对不同启动环节,设置案件受理登记表、综合评估表、上报审批表等,规范流程,做到有据可依、有迹可循。机制建立后,剑阁院将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日常工作来抓,纳入岗位责任工作,责任分工到人头,分管领导严格督促检查,确保制度执行力。
二、创新工作方法,严把羁押必要性审查关口
综合利用派驻羁押期限检察、重点人员及时检察、日常谈话教育、接待约见来访等看守所检察方式,建立系统筛查和定期审查法,把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关口,使“四位一体”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科学运行。一是采取过滤筛选法,快速锁定工作对象。把严重暴力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毒品犯罪等等社会危险性较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排除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之外(患严重疾病或其他特殊法定不适宜羁押的情形除外),将审查对象重点放在犯罪情节较轻的在校学生、未成年人、老弱病残人员,防卫或避险过当人员以及初犯、偶犯、中止犯、协从犯,具悔罪、自首、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二是采用“三定”审查法,全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间隔时间,定期审查被羁押人的羁押期限,定期与在押人员约谈,定期向看守所民警了解情况,一旦发现有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时,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集约派驻资源,有效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2013年以来,该院经全面筛查和定期审查,对31件案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件、老弱病残犯罪案件13件,分别占羁押必性审查案件数的13%和42%。
三、加强沟通联络,健全内外部协调机制
一是健全内部协作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在“四位一体”工作机制中的发现环节,内部各部门明确分工协作,对于侦监、公诉部门基于诉讼职权的羁押必要性审查,通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该部门暂停已开始的相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由他们牵头开展;对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因法定情形出现开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及时通报本院其他部门;在评估、审查环节,相关证据的调取和证据力的认定,特别是涉及案情的证据,联合公诉、侦监部门严格审查。2013年1月,以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为主导,与公诉部门的共同协作调取和审查相关证据,成功开展了首例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二是建立外部信息共享机制,避免案件遗漏、加强后续监管。与看守所、公安局侦查部门、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等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获取数据信息和相关案件情况,提高审查效率和质量。到目前,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通过与看守所信息联网获取了全部羁押必要性审查对象的基础信息。另一方面,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对象变更强制措施后,在“四位一体”工作机制的督促环节,监管机关对审查对象的活动情况是否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及时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及办案部门进行通报,有效监控,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