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日,剑阁法院受理了那某诉剑阁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后,原告认为医院的治疗存在过错,而医院认为其是完全根据病人的病情按现有的医疗水平进行治疗,不存在任何过错,双方均提出申请,要求鉴定机构对医院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该院为了能正确公平的作出判决,委托四川求实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016年1月15日下午14时,该鉴定机构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听证,本案的主审法官为了能从鉴定机构的专家那里掌握到科学的意见,公正的处理本案,同时也掌握必要的医学常识以便处理类似的案件,故也赶到了成都求实鉴定所进行了旁听。因病人死亡后,其家属不同意解剖,无法掌握到病人死亡的第一手资料,对鉴定机构正确作出鉴定增加了难度。鉴定专家们在耐心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后,当场启封双方所封存的病历资料以及病人的医学影片进行阅看,征求双方意见后采取了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调解。主审法官亦主动抓住这一时机参与其中,从法律方面对其讲解,使本案双方最终达成了由医院补偿那某15万元的调解协议,协议现已兑现。
法官心得:对此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法官应走出办公室,主动参与、多方联动,促成案件达成调解。
(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