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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调解解决当事人困难

http://www.scol.com.cn  (2016-01-27 14:41:25)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向朝伦  

近日,剑阁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2012年原告向某等四人的近亲属刘某(已死亡)在被告广安福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分包了被告中标的亭子口水利枢纽剑阁库区江口镇新集镇场平工程中的3个挡土墙工程。刘某组织施工队伍完成了全部分包工程后,被告尚有部分工程款未结算给刘某。刘某于2014年通过诉讼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诉讼过程中,刘某在家突发疾病死亡,其继承人(即本案原告向某等四人)申请参加诉讼,后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于2015年9月16日再次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在接手该案件后了解到,原告因此次事件前后历时3年多方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因该工程一直未能审计,工程量和款项没有得到最后的确认,被告无法向原告兑付,故而原告一直未能拿到工程款。承办法官在开庭审理后,与被告、审计单位沟通后了解到,该工程审计完还需1年多时间,而原告现在迫切的面临着债主追债的情况,生活困难,精神压力大。为了在公正处理本案的前提下,尽快解决原告的困难,民一庭多次前往被告公司沟通,争取让被告按照与刘某签订的分包合同上约定的价款向原告支付;同时积极向原告释明,以事实为基础告知他们主张的标的的合理性。通过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在领取本案调解书时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0万元。现本案已当庭兑付。工程款兑付后,民一庭法官劝导原告积极配合其他法院工作,及时向债务人履行债务。

(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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