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青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陈某某二人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被青川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二年及有期徒刑一年的处罚,并分别被判处罚金25000元。
据了解,2015年的11月的一天凌晨,陈某在青川县乔庄镇木牍街农业银行ATM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捡到一张背面写有密码的农业银行卡,陈某便与陈某某协商后由陈某某持卡将卡内的一万余元现金分多次在多个ATM机上取出并分赃后挥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贰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情形,理应受到刑事处罚。
案发后,陈某如数将赃款8000元退换给失主并获得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0元。
陈立平 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