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交通局原局长孙俊二审宣判

2019-11-21 00:32:25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向朝伦

原标题:收受贿赂36万,剑阁县交通局原局长孙俊二审宣判

    近日,川广君从中国判决文书网获悉,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广元市剑阁县交通局局长孙俊贪污罪、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俊,男,生于1966年4月12日,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剑阁县人,剑阁县交通运输局原党组书记、局长,住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7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执行逮捕。

    一审被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孙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定书显示,被告人孙俊于2011年12月30日任剑阁县交通运输局局长,2014年12月29日任剑阁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6万元。

    针对孙俊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的案件事实,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评判,均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该院皆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因此,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即:

    一、被告人孙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下余1000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孙俊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孙俊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00.00元,上缴国库。(综合自:川报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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