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嘉陵江电鱼4.62千克 被判拘役三个月

2020-12-03 15:19:57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向朝伦

11月27日,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行走进昭化区射箭镇提阳社区,公开巡回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被告人胡某元、胡某菲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和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

案情回顾

6月18日晚8时许,被告人胡某元、胡某菲父子携带电鱼器、电瓶及鱼舀等工具到广元市昭化区射箭镇嘉陵江边,采取电鱼的方式在该水域捕获11条水产品,其中白条鱼3条、鳜鱼1条、鲫鱼7条,在返回的途中被民警现场查获并扣押捕鱼工具及水产品。经鉴定,水产品共重4.62千克,总价值134.6元。后胡某元、胡某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

庭前准备

因被告二人户籍地属于射箭镇,为了对辖区群众进行现身说法,昭化法院商议后决定在射箭镇开展巡回法庭,公开审理案件。11月26日,为了保障庭审顺利进行,昭化法院刑事审判庭、昭化法庭一行联合射箭镇提阳社区干部群众一起在射箭镇布置庭审现场。

挂国徽、挂横幅、摆桌椅、试音响······所有庭前准备工作在大家的齐心合力之下圆满的完成。

巡回审判

11月27日上午9点,辖区村民陆陆续续的来到了庭审现场。10点钟,伴随着书记员清脆响亮的宣布法庭纪律,庭审正式开始!

经过法庭调查、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被告胡某元、胡某菲二人当庭认罪,法官当庭宣判:

一、被告人胡某元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被告人胡某菲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二、被告人胡某元、胡某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生态修复费用2994.6元;

三、被告人胡某元、胡某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广元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四、没收扣押在案的蓄电池、双核双频电源、鱼舀子、蛇皮袋、迷彩包等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法治宣传

庭审结束后,为了提升村民对环境保护的意识,昭化法院干警组织开展了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活动。

“阿姨,您带回去看一下吧,现在国家大力倡导保护环境,所以电鱼、伐木等可一定不要干呀!”

看了现场因为100多元犯罪的庭审,听了村民们心中“厉害的正义使者”提醒,村民们积极领取法治宣传资料,并表示今后将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争做知法、懂法、守法好公民。

新闻链接:《长江十年禁渔计划》是2020年1月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禁止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计划公告。通告称,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昭化法院积极响应上级党委关于环境资源保护的号召,以上级法院“秦岭南麓两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为抓手,严厉打击涉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积极主动开展环境资源法治宣传。(杨艳)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