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燕巧
3月24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广元市生态环境机构改革情况,解读《广元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2019年以来,广元市生态环境系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改革部署要求,将生态环境机构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等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目前,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
改革后,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在原市环境保护局职责基础上,整合划转了原发展改革部门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国土部门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水务部门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农业部门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职责,进一步推进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
垂管体制调整到位。为规范和加强全市生态环境机构队伍建设,调整完成县区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将7个县区生态环境局调整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不再列为县区政府工作部门,2021年1月起驻县区局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统筹保障,县区生态环境局共246名公务员(参公)、事业人员完成上收划转,设立驻县区局党组,及时优化调整班子配备,建立健全新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原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更名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整合了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名义统一执法,机构规格明确为副县级,设7个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作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派出机构,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执法力量。承担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核与辐射安全、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等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等。
2021年2月8日,广元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广元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新的《责任清单》明确了51个市级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其中48个市级部门与《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责任单位保持一一对应,同时根据广元实际,增加了3个单位职责,拆分2个部门职责,整合2个部门职责,做到了生态环境保护有责部门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