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3起电信诈骗案一审宣判 13人获刑

2021-10-29 10:39:49来源:四川在线编辑:袁茹莉

四川在线消息(高志农)10月28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对3起电信诈骗案进行集中审理,一审以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郑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或拘役,退缴非法所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至3000元。

夫妻携手 出售银行卡获刑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被告人阳某受其同事白某某(另案处理)邀约,白某某愿以一张银行卡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银行卡。

阳某回家与妻子冯某商量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阳某仍使用个人身份信息在广元市利州区办理电话卡一张,中国银行卡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冯某使用个人身份信息在广元市利州区办理电话卡一张,中国银行卡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随后,阳某和冯某将六张银行卡出售给白如义,并非法获利9000元人民币。

该六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其中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居民被害人秦某某于2021年1月6日被网络诈骗31000元人民币,有5000元人民币进入被告人阳某上述建设银行卡后被犯罪分子转移;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居民被害人张某某于2020年12月30日被网络诈骗人民币8888.60元人民币,该被骗资金进入被告人冯某上述中国银行卡后被犯罪分子转移。

案发后,经查询,被告人阳某通过自己银行卡转账资金共计505.62万元,冯某通过自己银行卡转账资金共计645.87万元。

案发后二被告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即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同时退缴了全部犯罪所得人民币9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阳某、冯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见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经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该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退缴了全部犯罪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庭上自愿认罪,亦可从宽处理。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阳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冯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用自己微信帮助上家转款 七被告获刑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9年7月30日至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季某某、田某、郭某某、李某为赚取转账提成费用,用自己微信帮助上家转款。

在转款过程中因涉嫌“刷单诈骗”被人投诉,微信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下,明知转账资金来路不正,系犯罪所得,仍然使用微信帮助上家转账。

其中,被告人郭某某转移赃款33806.8元,获取提成1100元;被告人李某某转移赃款11887元,获取提成130元;被告人陈某某、季某某、田某转移赃款11175元,分别获取提成220元、130元、120元;被告人郭某某转移赃款8386.8元,获取提成187元;被告人李某转移赃款7596.80元,获取提成17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季某某、田某、郭某某、李某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仍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帮助他人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季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田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提供微信二维码帮忙收款 四人获刑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被告人郑某某加入一个“跑码”的QQ群,一网名为“星空”的网友主动添加了郑某某的QQ号,两人谈好郑某某提供微信二维码帮忙收款并获得百分之四的提成。2021年2月25日至3月2日期间,郑某某邀约被告人杨某、杨某某及柳某、李某某、伍某某,杨某邀约被告人李某某及梁某,提供微信二维码帮忙收款转账并获得百分之二的提成。

被告人郑某某共计帮助收款转账23.15万元(柳某3万、杨某+李某某+梁某1⒈75万元,杨某2.2万元,李某某1万,杨某某3.9万,李某某3千元,伍某某1万)。其中,2021年2月27日,被害人周某被诈骗,通过微信转给柳某共计8千元,柳某转给了郑某某。

被告人杨某某共计帮助收款转账3.9万元,获利770元。其中,2021年2月25日,被害人尹某某被诈骗,通过微信转给杨某某4000元。杨某某收到转账扣除自己的提成后又转给郑某某的微信账户,郑某某通过自己的中国银行卡将钱转给上家。

被告人杨某共计帮助收款转账4.15万元,获利830元。其中,2021年2月25日,被害人谢众伟被诈骗,通过微信于2021年2月27日转给杨某4000元。另外,梁某帮助收款4000元后转给了杨某,杨某收到转款扣除自己的提成后又转给郑某某的微信账户,郑某某通过自己的中国银行卡将钱转给上家。

被告人李某某共计帮助收款转账7.2万元,获利1440元。其中,2021年2月27日,被害人周某被诈骗,通过微信转给李某某共计4万元,李某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收到转账后通过微信将收到的钱转给杨某,杨某再通过微信转给郑某某,郑某某通过自己的中国银行卡转给上家。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郑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850元(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杨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70元、被告人杨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30元,被告人李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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