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广元消息(文煜凌 青凉)近日,剑阁县司法局元山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因饮酒致人死亡的信访案件。
4月12日,死者李某与妻子张某、同村李某林及朋友赵某在王某的餐饮店一起聚餐饮酒。饮酒过程中李某因饮酒过量,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亲属向共同饮酒者讨要说法。
调解 当事各方意见不统一调解人员背靠背调解
元山司法所在接到调解申请后,第一时间向元山镇党委政府汇报。元山镇人民政府立即召集元山派出所、元山市场监督管理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职能部门进行联动调解。通过会商后,政府指定由司法所牵头主持调解,其他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接到通知后,司法所梁潘旭沁与法律服务所张相义立即展开调查,随后与各职能部门共同召集各方当事人主持纠纷调解。
调解过程中,死者李某的亲属一方情绪激动,认为共同饮酒参与人对死者未能尽到提醒、劝告、照顾及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合理注意义务,且在死者醉酒后未及时送医,将其置于危险境地,才导致李某死亡。要求共同饮酒参与人及餐饮店老板共同赔偿死者一方损失30万元。共同饮酒参与人赵某、李某林均认为是应邀参与喝酒,自己没有恶意劝酒、强制灌酒等行为,且死者李某的妻子张某也参与了饮酒,其妻理应承担对死者的照顾义务,因此拒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出于朋友和道义,愿意作出适当补偿。餐饮店经营者王某则认为不是因为店内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李某死亡,自己对李某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各方的诉求差距较大,使得调解活动一时陷入瓶颈。于是调解人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对各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解决》》共同饮酒者及餐馆经营者赔偿死者亲属6.5万元
调解人员通过摆事实、讲法律、说情理,针对死者亲属一方,明确告知死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充分知晓饮酒及过量饮酒的后果,对自身生命健康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死者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针对共同饮酒一方,明确告知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具有提醒、劝告、照顾等合理注意义务,但其赔偿责任有一定的限度,赔偿份额及数额一般较低,共同饮酒者承担次要责任。对于餐饮店经营者而言,出于道义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通过对各方当事人反复进行情理上的疏通和劝解,最终各方均接受了调解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由李某林、赵某、王某共同一次性赔偿死者李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6.5万元。随后,各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
至此,一起因共同饮酒致人死亡的信访纠纷在元山司法所和其他部门共同协作下得到圆满解决,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受到了当地的一致好评,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