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捕鱼253条 判处管制六个月赔偿3800元

2021-03-12 09:31:16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向朝伦

四川在线消息(刘芊 高志农)3月10日,旺苍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史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并宣判。判处被告人史某甲管制六个月,并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史某乙共同赔偿因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生态资源损失费3800元,并对二人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2020年9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史某甲邀约史某乙(不起诉)一起去捕鱼。被告人史某甲准备好捕鱼器等工具,便驾驶摩托车搭乘史某乙来到旺苍县米仓山镇大坝村河道处,被告人史某甲负责用捕鱼器在河道内电鱼,史某乙负责在岸边将鱼捡到袋子里。

二人捕鱼结束后返回时被米仓山镇政府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现场查获被电死的鱼共计253条,经称量净重2.47公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甲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经庭审确认成立。被告人史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判处被告人史某甲管制六个月,被告人史某甲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史某乙赔偿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损失人民币3800元。

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破坏了水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平衡,更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旺苍法院将坚决依法履行审判职能,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保护水生态环境,守护绿水青山。

【法院提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此外,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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