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高志农)5月26日,慑于法律威严,被告胡某某积极与江西省崇仁县某物流有限公司协商案件履行,该公司于当日将160858.56元转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
2015年3月,四川南充市人胡某某驾驶挂靠在江西省崇仁县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箱式货车搭载杨某行驶至京昆高速陕西至广元路段时,与郭某某驾驶的货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死亡和胡某某受伤。事后,胡某某向死者亲属支付4.2万元。利州法院以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法院同时判决胡某某和江西省崇仁县某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死者亲属周某某等6人损失共计160858.56元。江西省崇仁县某物流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广元市中院于2016年10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胡某某和江西省崇仁县某物流有限公司均未履行判决义务。
2021年4月14日,利州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依法向胡某某和江西省崇仁县某物流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但二被执行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也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财产。死者杨某亲属周某某等6人损失未赔偿到位,经济困难,生活陷入困境。
5月19日,执行法官通过电话联系,传唤二被执行人到庭,责令胡某某和江西省崇仁县某物流有限公司履行义务。胡某某以没钱为由推诿执行,经执行法官查明,胡某某在受伤后,保险公司曾向其理赔13万元钱,但其未偿还本案,而还了其他债务。
鉴于胡某某有能力拒不履行,利州法院决定对其拘留15日。胡某某慑于法律威严,积极与江西省崇仁县某物流有限公司协商案件履行,该公司于当日将160858.56元转入利州法院执行专户,利州法院提前解除对胡某某的拘留。
在办理领款手续后,5月26日,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等6人领到全部赔偿款。该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