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原告重大过失逾期提交证据,罚!

2021-09-14 16:34:01来源:四川在线编辑:袁茹莉

四川在线消息(高志农)近日,广元利州法院东坝法庭在审理原告广元某公司诉被告成都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由于原告补充提交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对原告处以5万元罚款。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请和主张均负有举证义务,应当依法全面、及时地提交证据。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交关键证据,严重违反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不仅会导致诉讼拖延,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还会影响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损害司法权威,人民法院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罚款。

近日,利州法院东坝法庭在审理原告广元某公司诉被告成都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第一次庭审时,原告仅提交了结算清单等证据拟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但结算清单上没有被告公司的签章,被告也不认可在结算单上签字的人员系其员工或受其委托。

本院为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当庭多次询问原告是否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原告明确表示不需要,但却在庭后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并补充提交了三份重要证据,该三份证据系其起诉前就已经存在的证据,其未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告对其逾期举证行为明显存在重大过失。

在本院重新组织双方举证、质证时,被告对原告逾期举证明确提出异议,要求对原告进行训诫、罚款,并赔偿其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就餐费等费用。

由于原告补充提交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本院从尊重事实出发,采信了补充提交的证据,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的规定,对原告处以5万元罚款。

原告不服处罚决定,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市中院作出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原告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原告已于近日交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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